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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
法〔2015〕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建立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制度。有关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接收法律院校学生实习。实习人员由法律院校统一组织和推荐,实习安排应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实习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实习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及工作纪律。实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
三、实习安排应满足实习学生全面了解审判工作,提高在实践中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要求。实习内容应包括人民司法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审判业务实践。
四、实习活动实行导师制。人民法院应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担任指导老师。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担任实习法官助理或实习书记员,在指导老师帮助下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起草法律文书以及专题调研等辅助工作。
五、实习管理由人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用人部门与法律院校共同负责,实习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学习交流等活动由人民法院共青团组织具体负责。
六、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法律院校沟通协调,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尽量为实习人员提供工作及生活便利。
七、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审判、廉政、保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于违反纪律要求的,视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实习资格,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实习活动结束时,人民法院应会同法律院校对实习活动进行总结,根据实习人员的表现情况出具实习表现材料。对实习期间表现优秀的人员应予表扬。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接收实习生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与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面向全国高等法律院校接收优秀学生来院开展实习工作。公告如下:
一、接收岗位
拟接收实习生30名,主要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部门从事司法辅助工作。
实习实行导师制,由优秀法官担任指导老师。实习学生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辅助参与案件审理、案件记录、起草法律文书以及专题调研等工作。
实习期限为6个月,拟从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
二、人选条件
实习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品学兼优,遵纪守法。
2.一般应为在校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3.身体健康。
4.有社会实践经历者优先。
本次接收实习生拟主要面向从北京地区一本法律院校中择优选拔。京外法律院校如自行解决住宿,也可以推荐学生参加实习。
三、接收程序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时间为2015年8月26日至9月14日。全国一本法律院校可推荐本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人选(至多推荐2名),并按要求填写《报名推荐表》,并邮寄至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至邮箱diaopeichu@163.com。可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www.court.gov.cn)下载相关表格。
(二)资格审核
(三)办理接收手续
根据报名情况,择优确定人选,办理相关手续。
四、实习管理
实习期间,实习生不解决住宿,免费在机关食堂就餐。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人员的表现情况出具实习表现材料;对完成工作任务好、表现优秀的,颁发优秀实习生证书。
五、纪律与监督
接收实习生工作贯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接收资格。
咨询电话:010-67556360
监督电话:010-67556131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5年8月25日
来源:2015年8月26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 |
时间:2015-09-22 17:50:1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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