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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树立良好形象 健康快速发展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王广富  连尧斌

  律师事务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当前,各所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如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律师事务所必须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因为,形象就是旗帜,形象就是生命,只有树立良好的形象,才能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律师事务所外在形象的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在外在形象方面,律师事务所应是法律之所、正义之所、文明之所,应发挥好为人师表、率先垂范的职能作用。

  (一)律师事务所首先应是"法律之所"。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是律师执行职务的机构,因此,律师事务所这个团体,应当具有渊博的知识,精通法律业务,只有这样才能不辱使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扩大,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离不开法律的引导、推进、规范和保障。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依法办事,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也越来越浓。困此,"法律之所"对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这要求律师事务所必须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律师业务素质,达到学法精通,用法灵活准确,成为法律业务的内行和专家,从而为社会各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律师事务所还应是"正义之所"。"公平、正义"这是"法律"一词的根本含义,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律师事务所应当是正义的化身,首先,律师事务所要做律己的模范,必须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切实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机地统一起来。要牢固树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恪尽职守的观念和品质,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严格履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使律师事务所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护法使者",成为法律的象征。其次,律师事务所要有社会正义感,一旦当事人需要,就应毫不犹豫地伸出援助之手,为冤者伸张正义,为受害者讨回公正。律师事务所应当堂堂正正的办所,不要依附权势、搞尔虞我诈的小动作,不要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混淆是非,颠倒黑白。

  (三)律师事务所更应是"文明之所"。律师制度的本身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开办律师事务所必须有正确的办所方向,必须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自身过硬的工作,树立文明的形象。要牢固树立大服务的思想,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热情服务,优质高效,诚实守信,以优质的服务吸引人,赢得社会的信誉。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质量与服务数量的关系,坚决避免和克服见利忘义,徇私枉法等有损律师事务所文明形象的问题。要通过创一流的工作,提供一流的服务树立律师事务所的文明形象。

  二、创建法律之所、正义之所、文明之所的措施

  (一)律师事务所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道路,是其树立良好形象的基础。

  近几年,我国律师事务所大量涌现,但存在一个重大缺陷。许多律师事务所规模小、人数少,从专业分工来看,我国律师事务所基本上无较细的分工,不是律师擅长做什么而去做什么,而是客户需要什么,就做什么,这样既没有规模又没有分工的律师事务所很难提高档次,无法与世界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相抗衡、争高低,更不利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中国律师事务所要想创建法律之所、文明之所、正义之所,必须走规模经营之路,努力加强专业化建设,这是树立良好外在形象的必然要求。

  1、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发挥律师的特长,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实力,这也是法律之所的内在要求。一个律师不可能是所有领域的专家,在他熟悉的领域,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发挥较大的作用,而发挥在某个领域的特长,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为基础。没有规模,不分专业,一个人的精力往往作无谓的消耗。一个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都能发挥特长,事务所的实力将会明显提高。

  2、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建设是从事法律服务的现实需要,更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正义之所、文明之所的内在要求。现在,法律法规接二连三地出台,法律条文真可谓浩如烟海,法律的部门和案件的种类也与日俱增。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事务所若不具备一定规模,不作适当分工,是很难胜任工作的,也很难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另外经常与律师打交道的公检法机关都作了适当的分工,如法院里有专办刑事案件的,有专办民事案件的,有专办经济、行政案件的;检察院里有专门反贪的,有专门办理重型案件的,还有专办民行监督检察事务的。相反,律师业务的分工基本上还没形成,这种情况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况且,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法律事务需要迅速处理,不得耽误,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具备一定规模,有一定的专业分工,靠个人或少数人的力量是难以胜任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就难以实现,法律之所、文明之所、正义之所也就无从谈起。

  (二)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是其树立良好形象的关键。

  1、加强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是事务所树立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

  这里所说的文化,是某一组织经过反复实践所形成的该组织个体所拥有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思想情操等内在品质。律师事务所的基本要素是律师,与其他行业相比,律师的劳动对生产资料的依赖性较小,而且群体共同完成某一劳动(业务)的形式并不多见,律师的劳动表现出较强的个体倾向,一个所的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具体业务上经常处于较分散状态,因此,树立事务所良好形象单靠部分律师的个人奋斗是远远不够的,何况,还可能有一颗老鼠屎,坏了满锅汤的问题。所以,应须将律师个体化、分散化行动组合成协调有机的群体行动。实现这个目的,光靠规章制度越来越显得乏力,必须靠统一的理念、追求和精神--即律师事务所文化,这已成为事务所树立良好形象、事业成功的核心问题。

  2、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基本内涵,是以人为中心,在律师事务所内部形成由个体品质聚合为群众共同拥有的价值观念、事业理念、道德规范、思想情操等精神财富。由于我国律师事务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应当有共同的内容。

  (1)以人为中心,实现个体和集体在目标、价值观、道德观上的一致。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事业发展目标,它是要通过律师事务所组成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同时,每个律师事务所组成人员也都有自己的目标。个体目标和组织目标在律师事务所内是矛盾的统一。社会主义国家律师事务所,在维护组织目标权威性的前提下,应当支持个体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当然,个体目标与组织目标的趋向应当是一致的,而不能是背离的,要保证这种一致性,除了以规章加以规范外,还应在个体中树立共同的价值观、道德观,并从中抽象、升华出集体的价值观、道德观,从根本上保证个体目标和组织目标的一致性。

  (2)以天下为己任,确立崇高的事业理念和社会责任感。

  律师肩负着推动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和社会现代化进程的神圣使命。与此相适应,律师事务所应确立崇高的事业理念,有远大的抱负将目标定位于事业,将创建本所事业,推动中国律师业发展为己任。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事务所的崇高形象。否则,如果以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为唯一目标,便会出现迷惘,便会产生令公众失望的短期行为,其外在形象也大打折扣。

  (3)以质量和信誉求发展,保持不断超越,不断升华的旺盛生命力。

  律师的服务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同,其质量和信誉是决定性因素。律师事务所之间存在着竞争,而且将越来越激烈。以什么样的姿态参与竞争?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不应仅局限在诉讼业务的范围之内,而应把重点放在开拓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和提高服务层次,服务质量上,在后者的竞争中占有优势,才是真正的胜利者。否则,如果两只眼只盯着"案源",为"抢"得案件不惜依附某种势力搞垄断经营,不惜违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请客送礼甚至行贿,一旦将案件抢到手,将费用收到手之后对服务质量听之任之,这样的"法律服务"只能是短命的。因此,律师事务所应把自己向社会提供的每一项服务做到精益求精。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成熟、发展和律师服务的逐步深入,社会对律师服务的质量、层次要求越来越高,要适应这种要求,就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在法律知识和技能、综合知识、综合修养等方面不断超越自我,不断升华自我。

  (4)以团结协作为口号,建立和睦、协调、有机的内部人际关系。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事业,是组成这个事务所所有人员的事业,这个事业的成功需要全体组成人员的共同努力。因此,事务所应当着力培养团结协作的精神,要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营造团结和睦、相互沟通、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激励的积极向上、协调愉快的氛围,避免那种独来独往,各自为政,甚至在业务上相互"保密",相互"拆台"的现象。

  3、建设律师事务所文化的途径和措施。

  (1)既然律师事务所文化是以人为中心,那么对人的重视便被提到了重要位置。首先律师事务所在引进人才时,要引进那些德、才、能兼备的人才。其次,要重视对律师的培养和教育,包括政治思想,业务知识和能力,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综合修养方面的培养和教育。第三,要充分重视每一位成员的价值,尊重他们的个性和意愿,鼓励他们创造性的活动。第四,要为律师事务所成员实现其价值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包括搞好劳保福利以解除他们后顾之忧。

  (2)事业的目标是从事这个事业的人对自身价值实现程度的一种预期,它激励人们产生积极的行为,律师事务所应当科学地确定事业发展的目标。律师事务所组织目标的确立,要建立在对律师个体目标充分掌握的基础上,但又不拘泥于律师的个人目标,而是要对个体目标进行概括分析,从中抽象,升华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目标。组织目标确立之后,又反过来指导、制约本所律师的个人目标及个人实现目标的过程,从内容上讲,事务所不仅应当有短期目标,而且应当确立长远目标;从形式上讲,律师事务所的目标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公布于众,使之深入人心,成为指导激励本所成员的动力。

  (3)律师事务所文化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塑造律师事务所文化总是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完成,要科学地、灵活地、因地制宜地选择好这种文化"载体"。例如,树立先进典型并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能够以榜样的力量感召本所成员,坚持开展理论、业务研讨,能够在所内形成相互沟通、相互促进的气氛;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能够活跃所内气氛,调整本所成员人际关系等等。

  (4)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是在建设这种文化的明确思想指导下经过集体反复实践才能完成的。但是,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建设不是一劳永逸的,律师事务所要适应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律师事务所就必须紧跟时代步伐而不断进步、丰富和升华。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系统的开放性,及时捕捉社会发展进步的信息,调整发展事业的思维,并据此完成本所文化的更新和升华。

  总之,律师事务所的形象是其内在品质的外在表现,树立"法律之所"、"正义之所"、"文明之所"的形象,必须走规模化、专业化的道路,必须加强本所的文化建设,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是核心。

时间:2008-04-09 17:51: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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