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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委委员会关于防治“非典”期间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晋价综字[2003]179号

各市、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防治“非典”期间认真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详见2003年第7期第30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中的各项要求。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放心食品工程,缓解受“非典”影响陷入困境的经营者的困难,积极协助疫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落实好防治“非典”的相关措施。要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制定落实对餐饮、旅游、娱乐等受“非典”影响较大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政策。
  二、尽快理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职能。凡是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职能尚未理顺的市、地,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请示,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予以理顺,并做好基金管理的移交工作;职能已经理顺的,要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使基金管理尽快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切实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使用制度和程序,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近期,请各市(地)、县(市、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本级价调基金2002年以来的征收、管理、使用和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理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34号)的有关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七月起,省局将对全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和使用工作安排专项检查,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各地制定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政策要及时报送省物价局备案,省物价局再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各地要于9月20日前将防治“非典”期间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情况报送省物价局,省物价局汇总后于9月底前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5-09-07 16:42: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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