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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方上报的药品调定价审核程序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晋价管字[2003]337号 各市、地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方上报的药品调定价审核程序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0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方上报的药品调定价审核程序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发改办价格[2003]1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期,我委陆续收到各地上报我委的单独定价药品及一、二类新药和专利药品调定价申请,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以及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药品核定价格前,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并进行必要的成本调查。
考虑与各方面专家工作的衔接,以及筹备专家论证会和成本调查需要相对较长时间等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各地上报的药品调定价申请进行分批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上报的属于我委计价格[2002]2822号文件中有关品种的单独定价申请,将于2004年1月前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并对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成本调查。
二、各地上报的属于我委计价格[2001]632号、计价格[2001]2661号文件中有关品种的补充单独定价申请,将于2004年4月前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并对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成本调查。
三、各地上报的属于一、二类新药和专利药的调定价申请,将于2004年3月前进行专项成本调查后集中批复。正式批复前,生产经营企业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临时价格执行。
四、对上述调定价申请,将在专项成本调查和专家论证会后2个月内正式批复。专项成本调查及单独定价论证会的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地相关申请企业。 |
时间:2015-09-07 16:35: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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