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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关于收取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考务费的通知》的通知 |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晋价房字[2003]333号 各市(地)物价局、省建设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精神,经清理,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考务费的通知》(晋价房字[2000]第330号)制定的“上岗考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程序程序立项后,再申请审批收费标准。因此,现决定将晋价房字[2000]第330号予以废止。 |
时间:2015-09-07 16:33:3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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