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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晋价房字[2003]315号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国土资源局、消防支队: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精神,经研究,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晋价房字[2003]220号转发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已规定减半征收。
二、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减免部分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
时间:2015-09-07 16:14: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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