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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的复函 |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晋财综[2003]13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对全省营运车辆实行IC卡管理的请示报告》(晋交便字[2002]242号)收悉。为了进一步提高运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一适应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经商省信息化领导组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复函如下:
一、同意你厅交通运输管理局在向全省道路营业性运输车辆(不含公共客运和出租车辆)发放营运车辆管理IC卡(以下简称IC卡)时,收取IC卡工本费。工本费收入应主要用于IC卡的制作费用支出,以及必要的IC卡运输、保管和发放的直接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二、上述IC卡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执收单位收费时应道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账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
五、执行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时间:2015-09-07 02:12:5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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