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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取消机动车辆道路违章清障费的通知 |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晋财综[2003]128号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根据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我省设立的“机动车辆道路违章清障费”(以下简称“清障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清障费”收费项目取消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辆道路违章清路费的批复》(晋财综[2003]81号)停止执行。
各市(地)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做好落实公布取消“清障费”收费项目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时间:2015-09-07 02:09: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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