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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省道长晋线长治龙泉村至高平唐庄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晋价费字[2003]362号 山西省公路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道长晋线长治龙泉村至高平唐庄段公路设立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批复》(晋政函[2003]248号)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省道长晋线长治龙泉村至高平唐庄段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费通知》(晋交财字[2003]705号)精神,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 收费标准
凡通行省道长晋线高平市寺庄镇赵庄收费站的机动车辆,不分轻重车,按核定载重吨位,主挂车合并计征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1、2.5吨及以下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0元;
2、2.5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15元;
3、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
4、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
5、20吨以上至30吨(含3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50元;
6、3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70元;
对收费站附近经常过往的车辆,在车主自愿的基础上应采取优惠包缴的办法。
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微波通讯车、抢险救灾车、军车和公安部门的警车暂免征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许可证》由山西省物价局核发并负责年审。收费单位应在收费站口设立由物价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交通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时间从山西省物价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开始。其他有关事项按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晋交财字[2003]705号)文件规定执行。 |
时间:2015-09-07 02:06:3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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