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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交通运管系统证件工本费的通知 |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晋财综[2004]20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核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晋交运字[203]108号)收悉。为适应道路运输行业发展与管理的需要,规范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收费行为,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和交通部《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文件要求,参照周边省市的做法,现对交通运管系统审核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货物运单》收取证件工本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2001年10月1日开始启用。我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向我省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可向领证单位和个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二、道路运输证工本费。道路运输证是证明营运车辆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也是记录营运车辆审验请况和对经营者奖惩的主要凭证。我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向我省境内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道路运输证》时,可向领证单位和个人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道路货物运单工本费。道路货物运单是道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法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证。我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向我省境内提出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道路货物运单》时,可向领证单位额个人收取工本费。
以上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支出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省财政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执收单位收费时,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三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另行核定,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下发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征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88]第191号)中有关收费项目以及各市制定的相同和类似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
时间:2015-09-07 01:56:1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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