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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晋价行字[2004]49号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标准的报告》(晋文财字[2003]33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的批复》(晋财综[2003]113号)规定,经研究,现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等四个证照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50元(含正本、正本镜框、副本、审批书、查看验收单)。
  二、要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许可证工本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广播电视厅《关于下达征收音像市场管理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93]第92号)同时废止。
时间:2015-09-07 01:50:3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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