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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晋价行字[2004]48号 省医学会:
你会《关于申请延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的请示》收悉。考虑到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有些问题尚在协调中,试行期间的成本费用未能全面进行测算,因此,同意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继续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费字[2002]334号)规定执行壹年,到期后重新审定收费标准。 |
时间:2015-09-07 01:49:5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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