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价格法类 |
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自然保护区门票价格的通知 |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晋价行字[2004]43号 省林业厅,忻州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吕梁地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调整自然保护区门票收费标准和收费站的请示”收悉。
近年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各自然保护区积极筹措资金,修建了旅游基础设施,开辟了新景点,使保护区的旅游环境明显改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但自然保护区门票价格偏低,不利于自然保护区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自然保护区门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庞泉沟、历山、芦芽山、阳城蟒河猕猴四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门票价格,由现行12元/人次,调整为20元/人次。对学生凭合法有效证件实行半价优惠;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的优惠,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对旅行社组团的游客的优惠幅度,由自然保护区自定。
二、同意你厅对自然保护区收票站(点)作增、撤调整。新设收票站(点)要体现方便游客、便于管理、不重复收费的原则。收票站(点)应设在保护区的边界线以内。收票点设定后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各自然保护区接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事宜。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自然保护区专用票据。门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自然保护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改善旅游设施,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规定执行。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在同一区域的,在自然保护区只能向游客收一次门票,不得再向游客收取森林公园门票和其他参观门票。各自然保护区,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二○○四年四月一日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晋价费字[1998]第102号中规定的关帝山、管涔山、中条山自然保护区门票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
时间:2015-09-07 01:47:11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