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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平遥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四年二月九日          晋价行字[2004]31号

平遥中学校:
  近年来,你校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下,经过校领导和教职工的努力工作,投资建成新校舍,改善了教学设施,使教学质量得到了提高,依据省教育厅《关于认定平遥中学为省一类重点中学的通知》(晋教计财函[2003]40号)和原省教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农林师范类专业、医学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1999]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校高中学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你校从2004年招生开始,高中学生,学费标准按省一类重点中学学费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期800元;2004年前招收的高中学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学期700元。
  二、你校收取的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应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校交接文件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时间:2015-09-07 01:46:2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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