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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农业厅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04]24号

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的规定,决定公布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文件依据:原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厅《山西省土地登记收费及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晋土管[1991]8号),省物价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原国家计委等六委部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价房字[2002]216号)。
     (二)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文件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
     二、农村中小学收费指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农村学生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学校代收费。主要包括:
     (一)未实行“一费制”地区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收取的杂费、住宿费(向寄宿生收取,下同),电教教材费及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只限于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下同)代收的课本费和练习本费。杂费、住宿费、练习本费按原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农林师范类专业、医学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教计财[1999]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教教材费按原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电教教材收费管理的通知》(晋教计财[1999]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课本费按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晋价费字[2001]30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实行“一费制”地区(35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17个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除“一费制”和住宿费外,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一费制”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坚决落实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4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76元,初中每学年每生276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在不超过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住宿费:小学2元/生/月,初中3元/生/月。
  (三)农村普通高中收取的学费、择校费、住宿费电教教材费及由学校统一订购课本代收的课本费和练习本费。学费、住宿费、练习本费按晋教计财[1999]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教教材费按晋教计财[1999]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择校费按晋教计财[1999]7号文件和原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山西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晋教计财[1999]7号文件的补充规定》(晋教计财[1999]2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课本费按晋价费字[2001]30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农民进城务工收费指进城务工的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公安部门向外来务工农民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文件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等证件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1996]215号)。
     (二)计划生育部门向外出务工农民收取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每证4元。文件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计生委《关于重新核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标准及重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2000]146号)。
     四、今后,各级中小学收取的课本费和练习本费只作为学校代收费用管理,不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凡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农民可以拒绝缴纳,并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五、各市(地)财政、物价、农业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降低自行提高的收费标标准,纠正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同时,要在本通知公布收费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业厅备案。
时间:2015-09-02 00:23:1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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