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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文件关于全省公安机关办理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数额标准的通知 |
晋公通字[2013]122号
各市、县公安局,各序列、行业公安局、处: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参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晋高法[2013]51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晋高法[2013]64号)、《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晋高法[2011]100号),省厅对全省公安机关办理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数额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含二千元)为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立案数额标准;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为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立案数额标准;
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为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立案数额标准;
以上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对未达到相应立案数额标准但已经立案侦查尚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一律撤销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处理;对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审判机关作出免于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山西省公安厅
2013年9月17日 |
时间:2015-09-01 00:57:2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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