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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2004年3月1日 发改办价格[2004]3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取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费的请示》(内发改费字[2003]29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据了解,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等服务。这些机构除安徽、陕西省为企业外,其他省(市)均作为事业单位管理。在经费来源上,大多数省市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实行自收自支,主要通过提供有偿服务收费来维持运行和发展。
二、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费的管理,应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性质来进行。若提供的服务具有行政职能、带有强制性,其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提供的服务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进行的,其收费应作为服务价格管理。 |
时间:2015-09-01 00:52:5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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