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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对民办山西省实验中学分校(南校区)收费的批复

晋价费字[2003]67号

山西省实验中学:
  你校《关于核定
山西省实验中学南校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同意成立“山西省实验中学分校(南校区)”的批复》(晋教基函(2002]32号)已批准你校与榆次新兴教育投资公司在晋中市榆次区鸣李联合举办民办性质、全封闭式管理的八轨制普通完全中学。为了加快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满足公众对优质教育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规定,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依据教学成本,并考虑家长承受能力,经研究,对你校(南校区)收费批复如下:
  一、学费、公寓管理费标准:
  学费:初中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高中每生每年最高10000元,在不超过上建标准内,由学校自主确定。
  公寓管理费:6人间每生每年10000元。公寓管理费包括:水电费、取暖费、管理人员的工资、房屋维修和房间内各种设施。每个房间设有上下床3张、衣物柜6个、桌子1张、凳子6个、窗帘、电话(电话费由学生自付)、卫生间(24小时供热水)。
  二、代收费用
  伙食费、被子、床单、脸盆等一次性公寓用品、教材费、校服、社会实践等代收费用按实际成本收取。
  三、你校按《合作办学合同书》的相关规定所取得的分成学费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账户,支出按照省财政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
  你校接通知后,到省物价局中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专用票据;并在招生广告及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收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时间:2015-08-28 17:18:3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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