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价格法类 |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开展供气和供热价格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晋价检字[2003]82号 各市、地物价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反映供气、供热行业执行价格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供气和供热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的范围:全省供气和供热行业以及为供气和供热企业代收费的企业。 检查的时限:2001年1月1日以来供气、供热各环节的价格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的; (二)擅自立项并制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者变换名目收费的; (四)在收费时违反自愿原则强行搭售保险的; (五)执行越权文件收取费用的; (六)其它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的: 三、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四)《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 (五)《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集中供热增容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273号); (六)《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186项收费项目的通知》(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七)《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晋政发(2002]6号)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省物价检查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地)所在市的供气、供热企业由省、市(地)联合检查。其它供气、供热企业由各市(地)物价局结合本地情况具体部署,各市(地)物价检查所负责落实。此次专项检查的时间为2003年3月20日至4月20日。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可报请省物价局批准,适当延长检查时间。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供气和供热行业在执行价格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各地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重视此次专项检查,统一部署,精心编制,集中力量清理整顿供气和供热行业中存在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等乱收费问题,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充分发挥执法手段的强制作用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拒不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和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者,要适时采取警告、公告价格违法行为等执法手段,保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对一些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三)整章健制。检查结束后,各市(地)要做好整章健制工作,针对行业特点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和监督制度,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四)全面总结。各市(地)要认真研究,全面总结供气和供热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特点、原因及治理的有效方法。于4月25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帮助企业整章建制好的经验材料上报省物价检查所。 |
时间:2015-08-28 17:12:14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