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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农机服务部门组织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收取服务费的复函 |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 晋价管字[2003]146号 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2003年农机服务部门组织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收取服务费的函》(晋农机生字[2003]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晋政办法(2003)16号文件中“在疫情期间,坚持原则上不出台或暂缓出台提高政府定价(费)的调价(费)项目,以利社会的稳定”的精神,各县(市、区)农机服务部门组织当地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县(市、区)作业收取的服务费仍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即最高标准为:悬挂式270元/台,自走式370元/台。 二、对外省支援我省机收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按其作业量及向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内容,服务费的最高标准为每亩1元。 三、各县(市、区)农机服务部门在收取服务费后,按实际收取金额的10%交地、市农机服务部门,以补充其机收作业专项服务经费之不足。 四、对收取的服务费,必须专项用于与机收作业、机户、机具等相关的各项服务性支出,不得用于其它项目的开支,专用部分也应从紧掌握。当年结余的部分应转下年使用。 五、各地、市、县物价部门要在全力支持和配合当地农机服务部门做好机收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机收作业价格、服务费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对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各地、市物价部门在当年机收作业完成后要将当年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局。 |
时间:2015-08-27 19:33:3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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