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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晋价队字[2003]140号 2003年5月12日

各市(地)物价局:
  《价格监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1号)已发布,将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认真做好实施工作,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关于做好〈价格监测规定〉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计价监中心[2003]2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提高对《价格监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要意义的认识
  新颁布的《规定》,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新形势制定的,是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规范价格监管的重要措施。新《规定》对价格监测工作提高到法规性的要求,明确了监测机构的设置与工作职责,实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监测人员调查证制度,加强价格监测行为规范等许多新的内容。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逐条加以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稳定、充实价格监测工作人员
  根据《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省物价局将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汇总、分析、预测、公布和活动,并指导全省的价格监测工作。各市(地)、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均应明确价格监测机构和工作职责,配备高素质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工作,促进加强监测队伍建设。
  三、健全价格监测职能,做好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
  国家发改委将制定定点单位标志牌、监测人员调查证等配套措施,我省也要积极推进地方性价格监测法规和规章的建立工作,同时,做好其它配套措施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导协助本地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立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对上报的价格监测资料及时做好审核、整理工作,以保证价格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
  四、完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加强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测预警
  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坚持主要商品和服务、粮食、成品油、药品等日常专项报告制度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区域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工作,并尝试开展本地区价格监测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发布工作,逐步形成健全、完善的价格监测报告及发布制度体系。当前要把加强对防治“非典”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执行《规定》的具体行动来落实。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定点定时监测、专人负责、逐日上报,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跟踪调查,对可能引起市场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预报预警和提出对策建议。
  五、不断提高价格监测质量,逐步完善监测手段
  加强和改进价格监测质量工作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任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规定》的实施,开展好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落实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信息报送制度考核评比办法,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审核监督,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和分析预测水平。同时,要逐步完善价格监测手段,建立健全价格监测网络系统,努力做好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传输设备和网络技术建设工作。
  六、做好宣传工作,营造利于价格监测工作的氛围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好本地区实施《规定》的宣传工作,重点是做好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宣传,并注意总结和推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使价格监测相关人员了解规定内容,理解《规定》精神,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动员社会有关方面关心和支持价格监测工作。要发挥价格监测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本地区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稳定。
  各市(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贯彻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
时间:2015-08-27 19:21:3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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