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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
晋价房字[2003]155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交易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43号)精神,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及内容 各市(地)有形建筑市场须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交易资格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标准为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提供以下服务: 1、收集、贮存、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提供勘察、设计、开发、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各类企业相关信息,法律、法规、政策及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等。 2、为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提供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等活动所需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服务。 3、为进场办理工程报建、资质审查、施工许可、合同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办公条件及相关设施服务。 4、提供评标专家库、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收费标准。
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费实行分档按宗计收,工程招标方承担收费额的40%,中标方承担收费额的60%。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招标交易服务费: (1)中标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每宗计收5000元; (2)中标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每宗计收10000元; (3)中标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每宗计收15000元; (4)中标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每宗计收2--5万元。 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交易服务费:中标额在5000元(含50000元)以下的,每宗计收1000元;中标额在50000元以上的,每宗计收1500元。 三、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换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此外,市(地)有形建筑市场可将服务费总额的10%上缴省有形建筑市场信息服务管理中心,用于对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通知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晋价房字(2001)316号同时废止。 |
时间:2015-08-27 19:08:4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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