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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晋政发电〔2003〕3号

吕粱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宇[2003)28号)精神,为促进我省服务行业的恢复和发展,缓解其经营困难,保证我省经济的健康快速运行,决定对我省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经营性收费及附加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免的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    
     二、减免的范围:餐饮、旅店、旅游业(含旅行社)、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公司、公路客运行业、水路客运行业、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行业(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    
     三、减免的收费项目
     (一)政府有关部门收取上述行业的下列费用予以全部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检测)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垃圾处理费;随水(电)价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费;铁路进口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费:“一桥两路”道桥费;劳动管理就业收费中的临时用工服务费、求职登记费和职业介绍服务费;劳动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费;民兵统筹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审费共计 28项。
     (二)政府有关部门收取上述行业的下列费用予以减半收取;
  人防工程使用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费;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中的锅炉测试费和锅炉检验费共计4项。   
     四、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越权出台收取的城市增容费予以取消,今后也不得再收取。省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五、凡用户一次性按季或按年缴纳上述减免范围内的费用,应将规定减免时间内的金额全部予以退还。考虑到我省“非典”疫情的特殊情况,用户要求退还所缴费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9月底前予以退还;用户要求抵顶第4季度或2004年所缴费用的,应公告承诺予以抵顶。对按月收取减免范围内的费用,应停止收取。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六、上述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各地也不出台经营性新项目和提高收费 (价格)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降低本地制定的收费(价格)标准。
     八、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业(含旅行社)、集贸市场、娱乐业、航空公司、公路客运行业、水路客运行业、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行业(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实行减免部分收费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识大体,顾大局,不折不如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项目、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金额等,书面报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九、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各级物价、财政、监察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对过去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如发现个别单位仍在收取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时间:2015-08-27 17:56:5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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