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健杰首页
走进健杰
简介
理念
承诺
制度
文化
资证
健杰团队
健杰动态
健杰案例
健杰论文
健杰剪影
顾问启事
法规速递
招聘英才
网站留言
联系我们
文章分类
走进健杰
健杰团队
健杰剪影
健杰动态
健杰案例
法规速递
顾问启事
招聘英才
健杰论文
推荐文章
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第三次推进会
“追忆峥嵘百年”感受红色教育
上党课 观《榜样5》,提高自身修养
我所开展“长治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核查阶段谈心谈话”活动
2021年工作年会暨传达专项教育整顿会议精神推进会
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2.7.24)
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政策有重大调整允许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房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
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价格法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收费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3]3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将
北京
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收费界定为行政和服务性项目试点的函》(国质检卫函[2002]886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
北京
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以下简称“
北京
保健中心”)为出境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医疗和药品、保健药盒,开展
涉外
婚姻体检、领养儿童体检、申请保险体检以及其他非法定体检,提供非法定预防接种,向出国旅行团和劳务人员等提供体检、接种出诊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开展旅行保健咨询,开设口腔、妇科、性病、中医门诊等卫生保健和医疗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是根据自愿有偿原则开展的经营服务活动,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同意
北京
保健中心收取的上述收费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北京
保健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6号)的有关规定,对出入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收取的签发预防接种证书、接种霍乱疫苗、接种黄热病疫苗、签发健康证书、换发健康证书、验收外国人健康证书、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法定体检等收费,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
北京
保健中心的有关收费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后,按照
北京
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并到
北京
市购领医疗专用票据。
三、本文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15-08-27 01:53:09 点击数:
0
上一篇: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事宜的通知
【
打印
】【
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
电话:010-88358429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
电话:0355-2180808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邮 箱:zgsxjjls@126.com
传真:0355-2032928
Copyright © 2006-2024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
晋ICP备2024038685号
·本站由
赢思科技
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