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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 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法发〔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实施细则备案和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9日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 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当面请托不按正当渠道转递涉案材料等要求的,应当告知其直接递交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或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等正当渠道递交。
对于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收件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应当视情退回或者销毁,不得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打听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的,应当告知其直接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询问,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者诉讼服务平台等正当渠道进行查询。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反映询问、查询无结果的,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
第六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第七条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
第八条 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将接洽情况记录在案,并存入案卷备查。对方未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提供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在办案工作中遇有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情况的,应当及时将过问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过问案件的情况全面、如实地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并留存相关资料,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中录入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若发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涉及本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由本院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二)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接呈报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涉及下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可以逐级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四)涉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的问题线索,直接移送涉及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到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
(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报经本院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将本院和辖区人民法院查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行为的情况在人民法院内部进行通报,必要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初次发生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发生两次以上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口头提出的监督、指导意见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
(二)对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不装入案卷备查的;
(三)对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接洽情况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者不将记录及法律文书、联系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案卷的;
(四)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的情况不录入,或者不如实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处置或者调查处理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授意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移送、不查处,或者授意下属不按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情况进行记录、存卷、入库的,应当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具有辱骂、殴打、诬告等行为的,应当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八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当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其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以及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因监管、惩治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问题的,应当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的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并同时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应当在给予政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在编人员;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是指参与案件办理、评议、审核、审议的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等人员。
人民法院退休离职人员、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理解与适用
今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为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把该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央政法委的明确要求,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8月20日起施行。现就《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落实要求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利益冲突以司法诉求的方式集中到人民法院,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越来越多、案值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司法领域的请托说情之风也愈演愈烈,一些与法官具有亲属、师生、同学等关系的人热衷于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牵线搭桥、请托说情,少数法院干警则采取在法定程序之外为当事人转递材料、为当事人引见办案法官、利用职权违规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等方式,为当事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从而导致“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一些法院时有发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1年2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并借此在法院系统建立了“涉案材料统一处置”、“过问案件全程留痕”、“遭遇干扰及时报告”等防控机制,对于遏制法院内部人员对办案工作的人情干扰发挥了一定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中央政法委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并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人民法院实际,经过广泛调研论证,研究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法院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打探案情、转递涉案材料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对法院工作人员如何处理当面请托和邮寄涉案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行为指引。一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过问案件、说情打招呼或者打探案情的,应当予以拒绝。二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当面请托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直接递交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或者通过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等正当渠道递交。三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员遇有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打听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的,应当告知其直接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询问,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平台或者诉讼服务平台等正当渠道进行查询。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反映询问、查询无结果的,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投诉。四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对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通过非正当渠道邮寄的涉案材料视情退回或者销毁,不得转交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
(二)对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和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对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或非经正当程序过问案件的行为加以了严格禁止。一是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二是要求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应当由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在案。
(三)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过问案件情况必须全程留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存入案卷备查。二是要求法院办案人员在遇有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法院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将接洽情况记录在案,并存入案卷备查。对方未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公函等证明文件的,可以拒绝提供情况。
(四)对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明确了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的责任权限和工作流程。法院监察部门负责专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二是对法院监察部门处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中录入内容的四种方式逐一进行规范,包括:涉及本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由本院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涉及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直接呈报有管辖权的上级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涉及下级法院监察部门管辖对象的问题线索,可以逐级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其他司法机关人员的问题线索,直接移送涉及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五)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更加刚性并更具操作性的惩罚措施。一是对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五种行为规定了给予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法院内外进行通报等惩罚措施。二是对法院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口头提出的监督、指导意见,对法院领导干部和上级法院工作人员提出监督、指导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资料不装入案卷备查,对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接洽情况不记录、不如实记录或者不将记录及法律文书、联系公函等证明文件存入案卷,以及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在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之外过问案件的情况不录入或者不如实录入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的行为,按照初犯和再犯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和给予纪律处分的惩罚措施。三是对法院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按规定及时处置或者调查处理的行为,规定了给予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惩罚措施。四是对法院领导干部授意法院监察部门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不移送、不查处,或者授意下属不按规定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情况进行记录、存卷、入库的行为,规定了给予纪律处分的惩罚措施。五是对因监管、惩治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问题的行为规定了进行党风廉政建设问责的惩罚措施。六是对违反本办法并同时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法院党员干部,规定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六)为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制定了保护性措施。一是办法重申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的规定。二是办法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如果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具有辱骂、殴打、诬告等行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明确了本办法的称谓指代和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了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二是明确了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直属单位内设机构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三是明确了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人民法院在编人员。四是明确了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是指参与案件办理、评议、审核、审议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合议庭成员、独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等。五是明确了法院离退休人员、人民陪审员、聘用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此外,鉴于本办法的内容已经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的全部内容,因此,《实施办法》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颁布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三、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发布后,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实施办法》的内容和要求,统一广大法院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全面掌握本院及辖区法院的工作进展情况,做好信息定期汇总报送工作;要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办案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切实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干预办案的内部人员,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处理,为公正、廉洁司法提供坚强保障。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董炜 冯景旭 裴王建) |
时间:2015-08-22 23:33: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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