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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清算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按照《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有关规定,我们将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具体支持范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的要求为准。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申报企业资格。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取得备案资格。
(二)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及完工时间。第一至五批国家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和实施改造的时间分别为2010年6月1日(含)以后、2011年1月1日(含)以后、2011年7月1日(含)以后、2012年1月1日(含)以后、2013年1月1日(含)以后。项目应于2015年5月12日前已完工。
(三)合同格式。合同应为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应有节能效益分享条款,分享期应不长于合同有效期。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
(四)项目运行时间。项目节能改造前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节能改造完工后应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供暖项目应稳定运行1个采暖季以上),同时满足节能量审核的条件,保证在合同期内有效运行。
(五)项目投资及合同执行。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的投资应为对设备采购、施工等方面的直接投资;节能改造完工后,合同双方应以实际节能量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定期分享节能效益,对存在一次性买断、中止合同等情况的项目不得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六)项目已由用能单位申请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或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文件及本通知的要求,对项目的真实性、节能量、合同签订时间、项目改造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和现场核查,严格把关。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符合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一)、合同复印件、第三方现场核查报告(范本提纲见附件二)复印件、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项目节能效益的有效凭证复印件、项目投资有效凭证复印件、申请清算中央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报文件、申请清算中央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将对各地区已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审查,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实施抽查。对把关不严、审查失职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的节能服务公司和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按照《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161号)有关规定,上述清算工作结束后,本次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政策结束。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5年9月11日前将申请清算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王庚
电话:010-68505842 传真:010-68505845
财政部经建司联系人:史科路
电话:010-68552862 传真:010-68552977
附件:1.申请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2.第三方现场核查报告范本(目录)
3.申请清算中央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汇总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2015年7月27日 |
时间:2015-08-20 23:01:5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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