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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保全担保工作的通知 |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全省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其中涉及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的案件也呈增长态势。在各级法院开展保全工作过程中,一些担保公司和组织提供的担保在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造成很多不良影响。鉴于担保公司和组织的资质、担保能力等良莠不齐的现状,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保全担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全省各级法院的保全担保工作,参照兄弟省市做法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保全担保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保全担保工作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形式或设置额外条件影响当事人行使保全权利;
二、保全担保形式有实物、现金、权利凭证担保。银行及经保监会批准备案的保险公司等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三、申请人以现金担保的,可以选择将现金存入人民法院保管款账户,也可以存入申请人账户由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四、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应当解除的保全担保,应当及时解除,需要退还担保财产的应及时退还;
五、各级法院应高度重视保全担保工作,严格依法办案,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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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8-13 01:07:2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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