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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服务,帮助企业及时续贷,缓解资金紧张压力,为企业正常生产和经济稳健运行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根据2015年4月8日省政府(2015)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下发《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晋金组发[2015]2号)的会议及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情况,特设立 “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为规范平台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和产业政策、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续贷。 
  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公益运作、周转使用、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五条 资金来源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长治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2000万元,长治市财鑫担保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作为设立首期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引导资金,资金使用周期为2年(期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第六条 牵头部门及承办主体 
  牵头部门拟由长治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治市金融办”)负责,承办主体拟由长治市财鑫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市财鑫担保”)负责。 
  第七条 长治市金融办与长治市财鑫担保联合制定相应的操作方案、内控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报省金融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长治市金融办与长治市财鑫担保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准入标准,制定支持目录,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九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我市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企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 
  (三)上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无欠漏行为; 
  (四)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由合作银行具体把握; 
  (五)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六)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由合作银行向长治市财鑫担保申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第十一条 长治市财鑫担保只与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开展资金业务。 
  各金融机构承认本办法,合作协议签订后,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 资金的运行 
  第十二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运行遵循 “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 长治市财鑫担保应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转贷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第十四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运转效率,企业在使用资金时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或参照其他地市的标准)缴纳费用,实行有偿使用,封闭运作,收费标准按7日起收,超过7日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按银行基准利率1.5倍(或参照其他地市的标准)执行,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15天。 
  第十五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长治市财鑫担保设立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在企业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如合作银行同意续贷,由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银行审查同意后提交长治市财鑫担保。 
  第十七条 审核。在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且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提交相关材料后,长治市财鑫担保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合作银行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续贷承诺书 (保证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三)企业征信系统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 批准。长治市财鑫担保、贷款银行和企业三方签署企业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协议书和银行账户共管协议书,经长治市金融办批准,由长治市财鑫担保从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九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后,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5个工作日内,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足额划转至长治市财鑫担保专用账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二十条 资料归档。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收回后,长治市财鑫担保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长治市财鑫担保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省金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长治市财鑫担保对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有效防范资金风险。长治市财鑫担保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组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资金运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长治市金融办作为资金管理牵头部门,要加强日常业务监管,加大审计力度,防止权力寻租,保障资金依法合规运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长治市财鑫担保对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省金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省金融工作领导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长治市财鑫担保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 
  各合作银行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由于合作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借出的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贷款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由长治市金融办牵头,长治市财鑫担保依法进行追偿,市政府取消该银行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政府奖励、补助的资格,财政部门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同时,终止与该银行合作。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收入,用于支付资金日常管理的相关费用和支付相关税费,结余部分退还相关企业。 
 
  第八章 终止 
  第二十六条 应急周转保障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省金融工作领导组讨论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决定终止。终止后的资金按投入比例返还省、市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来源:2015年8月5日长治日报第5版
时间:2015-08-08 01:22:5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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