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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社会公益宣传专项规划 |
一、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加强太原市户外公益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强化城市户外公益广告与城市景观、城市形象和城市视觉环境的协调,构建和谐社会及宜居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社会公益宣传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编制范围
研究范围为太原市行政六城区范围内,即《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所确定的行政区域,包括迎泽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小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六个行政区。重点设计范围为城市建成区范围。
太原市行政管辖的阳曲县、清徐县、娄烦县、古交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三)《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四)《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
(五)《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
(六)《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七)《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八)《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九)《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十)《太原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项规划》
(十一)《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十二)其他城市相关公益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管理条例
(十三)相关政府文件
第四条 规划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政府主导
(二)结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
(三)突出城市风貌、地方特色
(四)符合节俭务实、美观雅致
(五)融合时代文化、科技创新
第五条 规划对象
规划对象: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和内容(其中,非固定类公益广告。例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及LED显示广告、出租车LED显示广告以及通过报社、电台、电视、电讯、互联网等重点媒体发布的公益广告,不属于本次专项规划的控制对象范围。)
第六条 规划期限
2015年— 2020年
二、规划思路
第七条 规划目标
(一)通过不同功能区域的公益广告定位和导向,营造出不同的城市空间氛围,打造“城市名片”;
(二)根据规范并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引导公众参与,以适宜的位置、密度、大小、色彩等营造舒适、和谐的城市生活空间,激发“城市活力”,演绎“城市特色”;
(三)根据当前国内外公益广告设置的特点和公益广告发展趋势,引进新形式、新媒介,展现“城市魅力”。
第八条 规划构思
根据太原市主城区城市发展状况,结合太原地理环境及人文环境,太原市户外公益广告设置总体构想应体现 “总量控制、分区合理、特色鲜明、美观和谐、科技创新”的规划理念,形成具有太原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疏密有致、富于节奏韵律感,具有艺术氛围和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公益广告体系。
第九条 规划总体布局
主城区是太原城市的中心区域,根据城市的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格局,按规划“一带、七轴”的城市景观轴带系统,作为城市户外公益广告系统的主要骨架,形成多维营建区域协调格局的户外公益广告总体设置布局。
(一)以广告形式统一的城市快速路与广告疏密有致、美观大方的城市主干路为重要轴线;
(二)以广告形式整洁靓丽的各城市窗口地区与广告形式丰富多样的商业区为重要节点,结合其它区域用地性质、功能定位,对户外公益广告进行合理布局,从而形成设置规范、数量合理、整洁有序,既有利于城市景观又有利于传递公共文化的户外公益广告体系,使户外公益广告和谐地融入到城市景观之中。
三、总体规划
第十条 分区划分
(一)分区划分依据
总体分区控制规划结合城市现状建设概况与城市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对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进行分区控制和引导,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分区划分的主要依据如下:
(1)应考虑到区域广告价值的高低;
(2)应考虑到城市整体景观营造与控制的需要;
(3)应考虑到其对周边城市居民生活影响的大小;
(4)应考虑到是否与现状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
(5)应考虑到一些重要机构与地段的特殊控制要求。
(二)分区
本次规划将规划范围内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划分为:集中展示区、一般设置区、禁止设置区。
第十一条 集中展示区
根据《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一带、七轴”的景观轴带系统,作为城市公益广告宣传的主要骨架,将各城市窗口、门户空间串联,形成点线面结合的公益广告集中展示区。
具体指城市商贸中心区、商业步行街、客运站、火车站、飞机场等城市门户空间;城市中心广场、城市公园、城市绿地;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重要交通节点等;
该区域或者是商业气氛十分浓厚,或者人流量较大,是城市的窗口、门户空间,都具备了较高的公益广告宣传价值,应在本区域内合理集中布置户外公益广告,展示城市形象。
第十二条 一般设置区
主要指城市工业区、居住区、文教、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批发市场用地、物流园区用地、城市中小街道;以及国家及各省、市、地区驻太原办公机关的独立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地带。
其中城市居住区、医疗区以及文教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居住生活、服务以及教育休闲功能为主,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不能受声、光等方面的干扰,规划此类区域应从广告体量、数量上控制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十三条 禁止设置区
主要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宗教用地、军事基地及相关控制区域等,禁止在其内部或周边一定区域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公益广告。
四、分区设置规划
第十四条 集中展示区总体要求
(一)禁止设置屋顶公益广告、墙面公益广告(户外纯公益广告电子显示屏除外)、独立式道路公益广告(阅报栏、宣传橱窗、底座式广告、立杆式广告)、高立柱公益广告。
(二)公益广告设置要求优先采用具有高科技含量、高信息量的新媒体广告形式,如数控霓虹灯电子显示、光纤显示、翻版装置、光投射装置等设施形式。
(三)公益广告制作应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材料,鼓励使用具有独特设计的户外公益广告,禁止使用低工艺、粗制作的户外广告形式。
(四)全彩电子显示屏、窗口服务单位的电子显示屏等滚动播放式公益广告宜在8:00至20:00有效时间段内播放,公益广告宣传播出比例不少于广告播出总量的1/3。
(五)考虑到集中展示区广告宣传价值高的特点,该区域内除上述滚动播放式以外的公益广告,宣传量应不少于广告宣传总量的20%。
(六)两会期间、大型赛事、节日庆典等城市大型活动期间,户外公益广告投放量宜达到广告总量的50%;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征用商业广告位,作为公益广告宣传。
(七)允许在国家法定和太原市政府规定的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 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短期设置漂浮类公益广告、软体公益广告等,以营造热烈气氛。
第十五条 一般设置区总体规划
(一)禁止设置屋顶公益广告、墙面公益广告(户外纯公益广告电子显示屏除外)、独立式道路公益广告(阅报栏、宣传橱窗、底座式广告、立杆式广告)、高立柱公益广告。
(二)考虑到一般设置区广告宣传价值较好的特点,公益广告宣传量应不少于广告宣传总量的10%。
(三)公益广告制作应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材料,鼓励使用具有独特设计的户外公益广告,禁止使用低工艺、粗制作的户外广告形式。
(四)两会期间、大型赛事、节日庆典等城市大型活动期间,户外公益广告投放量宜达到广告总量的50%;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征用商业广告位,作为公益广告宣传。
(五)允许在国家法定和太原市政府规定的节日、庆典等活动期间,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短期设置漂浮类公益广告、软体公益广告等,以营造热烈气氛。
(六)公益广告内容根据《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性质的不同,确定相应地块的公益广告类型,例如:医疗用地主要以医疗类公益广告为主,教育科研用地则应以文体类公益广告为主。
第十六条 禁止设置区总体规划
禁止设置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宗教用地、军事基地,该区域禁止设置各类公益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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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8-07 16:39: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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