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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进一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文 号:发改价格[2003]1690号
发布日期:2003-11-3
执行日期:2003-12-1
河北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实施意见的请示》(冀价工字[200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对大工业用户和受电变压器容量100KVA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实行尖峰电价,尖峰时段为每年7、8、9三个月的18:00-21:00时,电价为目录电价的 1.65倍。
二、同意你省降低电蓄热采暖及电蓄冰制冷用户在低谷时段的用电价格,电价为目录电价的0.45倍。
三、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要采取居民自愿方式,请你局组织有关地区、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另行报我委审批。
四、以上措施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上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五、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提出上网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方案,报我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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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6-28 19:27: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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