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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二00三年一月六日     晋财综[2003]4号
省人事厅、各市(地)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的复函》(财综[2002]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等收费的复函
(财综[2002]83号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
  你局《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申请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许可的函》(外专函[2002]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确保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以下简称BFT考试)的顺利进行,同意你局培训中心在组织BFT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收取考务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向报考人员收取教材工本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向报考人员收取BFT考试费。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BFT考试,免收考试费。
  二、BFT考务费及教材工本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BFT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三、你局培训中心收取BFT考务费及教材工本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收取BFT考试费,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上述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应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局培训中心收取的BFT考务费及教材工本费收入,应自收到之日起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收取的BFT考试费收入,应自收到之日起及时全额上缴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你局培训中心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时间:2015-06-28 17:36:5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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