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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嘉峰车站铁路整车货物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晋价管字[2002]331号 郑州铁路局:
你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我局嘉峰车站继续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磅费的函》(郑价办函[2002]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局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各站点必须遵循托运人自愿托的原则,不得强行过秤、强行收费。对不需要确定货物重量的货物,不得以任何理由过秤、收费。
二、在山西境内的电子轨道衡过秤费收费站点不宜再增加,对已收回投资的点要及时报停收费。
三、嘉峰车站电子轨道衡的过秤费可继续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和国家计委、铁道部制定的整车轨道衡过秤费的收费标准收取整车货物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同时要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
时间:2015-06-26 02:23: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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