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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延长大同市口泉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通知 |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晋交财字[2003]2号 大同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大同市口泉河大桥需延长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同政发[2002]10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大同市口泉河大桥总投资1065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集资、贷款。根据《关于大同市口泉河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请示的批复》(晋交财字[1996]649号)和《关于延长大同市口泉河大桥收费期限并提高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交财字[1998]793号)精神,于1996年底开始收费,收费期限至2002年12月底止。截至2002年5月底共收费1006.2万元,其中归还集资款473万元,贷款本金50万元,贷款利息17.5万元,人员及事业费和其他税费支出465.7万元,现集资、贷款余额542万元。鉴于口泉河大桥人员严重超编,请你市督促该站压缩精简人员,缩减支出,力争多还贷款。经研究同意延长收费期限4年,时间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在此期间如提前还完贷款,应立即撤站停止收费。
二、收费标准及其他未尽事宜仍按晋交财字[1998]793号文件执行。
三、在清理整顿收费站期间如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执行。 |
时间:2015-06-26 02:21:0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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