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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晋计生委发[2002]19号 各市(地)计生委、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现将《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第309号令)中关于“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切实把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及国家计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文件)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服务的对象
免费服务的对象为农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一方为农村户口的,一方享受。户籍为农村户口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先由个人按标准缴费后,持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回户籍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报销。
二、免费服务的项目与结算标准
三、根据《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按例结算标准:
1、孕情、环情监测6元/例(其中:妊娠试验1元/例、B超查环、查孕5元/例);
2、放置宫内节育器30元/例(含国家免费供应节育环);
3、取出宫内节育器30元/例;
4、人工流产术78元/例;
5、中期引产术268元/例;
6、输卵管结扎术170元/例;
7、输精管结扎术88元/例;
8、药物流产110元/例;
9、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诊治,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结算。
以上结算标准均包含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费用。
因施行节育手术造成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须经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报告,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治,其费用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技术服务费中列支。
三、免费服务定点管理
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必须由定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可申报定点服务机构。县级及以上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确认、管理工作,经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
定点服务机构要公示免费技术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并接受计生、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四、免费服务的资金来源
全省所需技术服务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3:4的比例分级负担。各级财政、计生部门每年应根据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结算标准及应承担的费用,认真测算本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的经费,在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结合预算内外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切实解决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费用的结算,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技术服务单位集中结算等方式,具体办法由各市(地)地计生、财政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五、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级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的专项经费,必须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克扣、挤占或挪用。要将基本项目免费服务经费投入及为农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纳入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在保证及时优质服务的同时,严格执行统一的结算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借机继续向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育龄夫妻收费。对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
(三)各级计生、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报销审核制度,确保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严禁徇私情、走后门,对不负责任、不经审核,随意支付技术服务免费经费的要严肃查处,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将酌情扣减相应的补助经费,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各级计生、财政、卫生、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
时间:2015-06-24 18:57:1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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