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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费字[2002]334号 2002年12月18日)

省医学会:
  你会《关于调整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医会字[2002]32号)收悉。根据《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事故技术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调整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省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每例1500元调整为每例3200元;地(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每例1000元调整为每例2600元;如需赴外地调查,其差旅费按实际发生额另计。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患者及家属,可适当减免。具体减免金额由省、市(地)级医学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暂定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省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厅重新审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费字[2001]184号)同时废止。
时间:2015-06-24 18:37:4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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