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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晋价费字[2002]327号

省林业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国家林业局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23号)(详见2002年第9期第2页)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90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16号)规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可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收取1800元。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审查费,每个品种收取4600元。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在保护期内,第1年至第3年每年1500元,以后每3年可在上3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30%递增。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为3年;试行期满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上述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时间:2015-06-24 16:53: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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