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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厅《关于调整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晋价费字[2002]318号 省公路局:
你局《关于提高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晋公财安[2002]467号)收悉。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横跨晋豫两省,由于河南省车辆通行费标准较高,故形成一座大桥收费标准不同的不合理情况。为此,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我省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的车辆通行费标准与河南实行对等收费,现将具体车辆通行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1.5吨以下(不含1.5吨)货车,10座以下(不含10座)客车,每车次收费10元;
2、1.5吨至4吨(不含4吨)货车,10至25座(不含25座)客车,每车次15元;
3、4至9吨(不含9吨)货车,25座及以上客车,每车次30元;
4、9至15吨(不含15吨)货车,每车次40元;
5、15吨及以上货车,每车次50元。
汽车主车、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合并计征:拖拉机按标准吨位比照货车执行(无标准吨位的按每20马力折合一吨计)。
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微波通讯车、邮政车、警车、军车,以及兰底车牌的“晋0”车辆暂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速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本文件从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
时间:2015-06-23 23:54:0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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