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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2]226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呆账损失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现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规定,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及呆账损失的核销扣除分为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并统一计算扣除呆账损失、总机构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向下分解呆账准备金指标,各成员企业计算扣除呆账损失及各成员企业分别计提呆账准备金并计算扣除呆账损失等几种方式,各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应将其采取的方式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对于有省级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其省级成员企业向省级税务机关申报备案,由省局通知各地执行;没有省级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金融企业,由其各成员企业向所在地地市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二、实行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并向成员企业分解呆账准备指标的汇总纳税金融企业,其省级成员企业在接到总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分解呆账准备指标的审核确认文件后10日内, 向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呆账准备指标再分解的资料,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逐级下达。
  三、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以下程序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税前的除:
  2.其它金融企业发生呆账损失,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各级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确认;其中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地市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上报省局。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核确认权限为:单笔呆账损的金融3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区)税务机关审核确认;3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由地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1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四、金融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呆账损失时,除必须提供“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其财务主管机关和上级机构关于吊账损失财务核销的批复以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国税所发[2001]5号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证明。各级税务机关在进行呆账损失审核确认时,要严格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作为呆账确认标准;凡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局。
                                                  二00二年十月十二日
时间:2015-06-23 17:14:2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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