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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为台商提供法律服务的思考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王广富

  某某市原共有8家台资企业,其中4家停产,2家撤资,1家搬走,1家运转。为了切实改变台商投资环境与对台招商引资工作中"重引进、轻管理"的现象,使项目引得来、留得下、发展得好,我们所确定今年为"优质服务年",强化法律服务意识。全所律师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今年其中一项主要业务就是涉台法律业务的培训学习,明年其中一项主要业务就是自学外语,要求每人熟记英语单词5000至10000个,并计划分期分批选送律师到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外语,进一步为台资企业及中美合资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建立了台资企业联系点制度、定期走访调查制度、座谈征求意见制度。在对台企业法律服务中,做到跟踪服务、定期走访、定期调查了解情况,积极宣传党的对台方针政策和《台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针对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近年来,先后协调解决了5起涉外、涉台经济纠纷案件,帮助台商和中美合资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00多万元,受到台商及中美合资企业的赞誉,进一步坚定了在某市投资的信心。今年下半年,我所直接促成台资项目合同3个,合同投资总额630万人民币,其中已开业的1家,投资额40万元人民币。

  对台经济的不断发展,拉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尽管某市吸引利用台资的总量还比较小,但是这片具有巨大开发潜力的热土,已被广大的台商所熟悉,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日程的临近,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本文试就如何积极维护台胞的合法权益作一些粗略的探讨。

  台胞某先生与中方某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市外经服务中心签订了《关于成立"某企业"的协议》、《中国某企业章程》及《某企业合资经营合同》。

  台方根据《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5.7万美元按当时汇兑牌价折合人民币50万元全部到位后,中方不但分文未出,而且还搞虚假投资,抽逃资金30万元,不召开董事会,不履行协议,不按约分红......。为此,笔者依法代理台方经国务院台办、省人民政府台办、某市人民政府台办、某市人民政府台办协同某市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于某年某月进行了调解,并签订了《某企业合资经营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健全董事会制度,召开董事会,明确公司股权,并给各股东发股权证,尽快进行整体验资等。但中方不但不执行上述规定,而且还继续我行我素,更为严重的是,中方于某年春,采取不择手段的方法,伙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职能人员,将原始《合同》、《章程》的主要条款进行了私自篡改。仅《合同》就篡改了12处、7条。其中单方擅自删除2处,并增加1章1处。《章程》也篡改了5处。并在篡改后的《合同》及《章程》上加盖了"某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验讫专用章",使其合法化。而后又将省外贸厅、省工商局、省会计师事务所、某市工商局、某市会计师事务所及某市台办等单位所存档的原始《合同》、《章程》全部换成了篡改后的《合同》及《章程》。可谓神通之广大!按约台方每年应得17万元的红利,三年总计51万元。但就是因为这份私自篡改了的所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方以此为借口,三年不给台方一分钱。中方有关部门的职能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将合资企业原始《合同》、《章程》进行篡改,并在篡改后的《合同》与《章程》上加盖"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验讫专用章",他们以上这种一系列的徇私舞弊行为,在国内尤其在台商中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并在当地政府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给台胞造成了精神上及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笔者在代理这起非诉讼案件时,针对中方严重违约的上述行为,亲自到国台办、省外贸厅、省工商局、某市台办、某市外经服务中心、某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某市工商局、某市会计师事务所、某市人民政府、某市台办等有关单位进行了多次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经过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后,终于在代理律师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下,于某年某月某日,某市外经中心受某市委、市政府委托会同某市人民政府,对某企业合同双方纠纷一事进行了调解。甲、乙双方在两级政府的主持下,经过协商,达成意向。并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市外经中心洽谈室签署了《协议》。《协议》规定,台方从某年某月某日起,正式从某企业退出股份,中方向台方支付相当于48万元人民币的美元(美元汇价按某月某日国家外汇牌价卖出价1:8.2917执行,折合57889美元)。中方必须在协议签字生效之日起90天内,将应退还台方的股金一次性足额汇入中国银行某某支行国际业务部的台方帐户。经过代理人4年之久的多方努力,台方的股金虽然得到了退还,利益得到了保护,台胞某先生也给某市委、市政府寄来了感谢信,感谢信中写到:"我是台胞某某某,某年某月与某企业合资经营某企业。六年来,承蒙某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公司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某年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经营中发生了合同纠纷,以至合作无法进行下去。后虽经国台办、省台办、市台办多次协调,均未得到解决。纠纷一直延续三年之久。某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得知后,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责成某市外经中心会同某市委、市政府尽快协调此事,经过某市外经中心和某市委、市政府的多次协调,多方努力,纠纷最终得到了较为圆满的解决,维护了台方的合法利益。对此,我以及我的家人万分感谢。

  通过此事,使我们认识到了大陆在落实保护台胞投资利益政策上的严肃性。同时,更坚定了我在大陆投资的信心和决心。我将尽最大努力,介绍一些同仁来祖国大陆投资发展,为两岸和平统一大业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并给笔者本人送了牌匾和锦旗,在牌匾与锦旗中写到:"人民好律师,台资保护神"、"秉德无私,可参天地"。笔者在经过4年之久的艰苦努力下,尽管这起非诉讼的涉台案件达到了解决,但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发现我们一些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不依法行政,甚至徇私舞弊的行为给律师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作为我们律师如何去面对这一现实,如何去开拓、占领涉台法律服务的市场,如何去服务于涉台这一非诉讼业务呢?笔者认为,在代理涉台这一非诉讼业务时,要想切实维护台商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首先必须做到,要全面了解两岸经济关系的发展及现状、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基本特征、发展两岸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其次,必须熟悉和掌握目前专门调整涉台法律事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第三,我们作为一名社会法律工作者,应当从两岸和平统一大业的政治高度来充分认识这一重要性;第四,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还需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真正认识到对台经济的不断发展,也能极力推动我们当地的经济发展。只有这样,台商的合法权益才能达到真正的保护;第五,两岸在经济上携手合作,对祖国大陆与台湾经济的发展都至关重要。两岸加入WTO以后,形势会发生很大变化,台胞投资企业也将会大量增加,在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的同时,因台胞投资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亦与日俱增。如何防止和解决这些纠纷,是我们律师行业应该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时间:2008-04-09 17:49:3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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