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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承包地交回村委,能再要回来吗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李向春 【案件回放】
原告于1989年承包村委林地2亩,承包费经营一年交一年,未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3年村委因给4户村民审批宅基地要求原告将该2亩地交回村委,村委另行给原告调换耕地,原告同意。村委给4户村民审批宅基地后,该地还剩余约0.4亩,由于所剩土地不多,又正好在各家院外,4户村民建成房屋后,经村委同意就将所剩土地用于种菜,成为各家的小菜园。2014年春,原告以4户村民擅自强行耕种其承包地为由将其中1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其承包地,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关于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且其也称争议土地是经济地,经营一年交一年承包费,村委将该地批成宅基地时,其也同意,该同意行为表明原告对争议地块放弃了承包经营权。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其土地承包合同,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根据该条规定,原告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无权再要回土地。
律师提醒:农村土地承包户从村委承包到土地后,应当及时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尽早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切实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自愿交回村委的承包地,当然无权再要回。 |
时间:2015-05-27 19:33: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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