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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杆拉线绊倒致伤,谁来承担责任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李向春 【案件回放】
原告是一名个体经营户,2014年12月7日19时下班回家,从人行道步行通过公路时,被设置在人行道和公路交界处的电杆拉线绊倒致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臂桡骨骨折,伤情较重。原告认为电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责任,但到现场查看,该电杆既没有设置产权标志,也没有安全警示标志,于是向派出所报案,希望查清事实,维护权益。后经多方打听,得知该电杆的所有权人是一家电信公司,并向该公司主张赔偿,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共25万余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电信公司,在人行道及上方架设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标志,以防止、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本案中,被告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原告通行时被绊倒身体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行走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对造成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全案案情,由被告承担9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万元。
【律师观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地下、水底等隐蔽电信设施和高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本案中,电信公司电杆拉线设置在公共道路上,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电信公司的电杆拉线架设在公共道路上,未按规定设置标志,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行走时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设置在公共道路上的设施,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的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自己的法律风险。人民群众或者行人如发现公共道路上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消除危险,保障安全。 |
时间:2015-05-27 19:31:2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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