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网首页 » 文章中心 » 法规速递 » 土地管理法类 |
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有关问题的函 |
(2009年4月21日 国土资厅函[2009]312号)
国资委办公厅: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主动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加强部门配合,根据近年来报我部审批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情况,对规范管理,做好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为明确土地资产处置方式,规范审批程序,2001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估价报告备案等进行了明确(见附件1、2)。主要内容是: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试行国家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国有全资(独资)企业,重组改制设计该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的生产经营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其中,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国土资源部审批后,改制涉及的生产经营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原土地用途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
3、符合上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持国土资发[2001]44号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文件规定的报件材料,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和国家授权经营处置土地条件的改制企业,可持国务院批准改制的材料直接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相关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不需就改制企业涉及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事宜事先单独行文征求我部意见。
二、为落实国土资发[2001]44号和国土资厅发[2001]42号文件,维护土地产权人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土地估计报告备案制度,我部日前印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通知》要求,今后报我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需同时具备划拨、出让两种土地使用权价格(见附件3)。为做好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策衔接,现将该《通知》随函送你委,请通知相关企业。
三、我部在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的复函中,明确要求改制企业应在我部复函后三个月内,将国家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土地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批准文件、国家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的具体配置情况报我部备案。目前,改制企业存在未备案或未及时备案的情况。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及时掌握改制企业土地资产配置情况,我部相关司局将适时联系你委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上述材料报备机制,以便及时全面掌握改制情况,规范企业土地资产管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9年4月21日
|
时间:2015-05-18 23:56:31 点击数:0 |
【打印】【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