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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
1986年07月10日 法工委发文(8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践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已经作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
时间:2008-04-30 17:48:0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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