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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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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价费字﹝1997﹞第26号
省劳动厅、省人事厅、各行署(市)物价局、财政局: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等收费项目已经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1997)晋财综字第17号批准立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费标准:
1、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按工种和专业所耗费不同分A、B、C、D四类,具体标准详见附件。由考生所在单位(学校)提供场地、设备、原材料、水电的,鉴定 (考核)费应减半收取。
2、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取的费用:
(1)、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鉴定(考核),需从省试题库中提取试题时应向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交纳试题费。初、中级工试题每套(含理论、技能操作)100元;高级工和技师类试题每套(含理论、技能操作)150元。需印制试卷的,加收试卷工本费;需从国家试题库提取的,按国家规定收费。
(2)、管理服务费:省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取的鉴定(考核)费15%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地(市)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收取的鉴定(考核)费4%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11%上缴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地(市)级以下不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收费。
3、证书工本费;《技术等级证书》每本5元,《技师合格证书》每本7元。
4、全省各级人事部门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每本5元。
职业技能鉴定费、证书工本费由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证书工本费由人事部门收取。
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就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换领)《收费许可证》,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得以鉴定(考核)为名,另收考前培训费。
本文件从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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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23 19:07:06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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