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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编制说明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编制工作组
2008年10月20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编 制 说 明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是经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列入2008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由农业部批准下达计划任务。具体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中国农业大学、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科大微机应用所有限公司、广东省农机鉴定站、山东省农机监理总站、河北省农机监理总站、江苏省农机监理所等,主要起草人员有丁翔文、涂志强、姚海、王超、毛恩荣、陈南峰、曲明、洗干明、刘兆清、王素英、蔡勇等。
2、标准编制指导思想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结合基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注重可操作性和实用性,通过标准的制订,探索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新模式,提升拖拉机安全检测技术的科技水平,保证农机安全管理规范、公正、严肃和效能,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水平。
3、标准制订过程
2008年1月18日,根据农业部市场信息司正式批准的2008年农业行业标准制修定计划任务,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和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分别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编制工作写入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3月开始制订标准编制计划,进行调研、资料收集和拟订标准提纲等工作。收集全国各地制订拖拉机安全检验工作开展情况,调查了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开展情况,查询和了解农业机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相关行业和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
2008年4月上旬,草拟完成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编制工作计划(讨论稿)和《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编制提纲)。
2008年4月15日,根据前期了解的情况,选择了具有一定安全检测方面工作基础的农机鉴定、科研教学和安全监理等部门以及具有检测技术与设备研制生产能力的有关检测设备生产企业作为参加单位,由我站和参加单位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标准编制工作组。
2008年4月16-18日标准编制工作组成员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标准起草会议。会上邀请拖们机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和有关安全检验设备生产企业分别介绍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出厂检验内容、参数及目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设备情况,并详细讨论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学术研究情况和国内外现状,地方拖拉机安全检验技术规范制定、实施情况,各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情况等,讨论《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编制提纲),确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定位,并讨论通过了标准编制工作计划,确立了调研准备阶段、项目全面研究阶段、项目送审报批阶段三个阶段的总体编制方案,明确了各编制人员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等要求。
2008年5月,按照标准编制工作计划,编制成员分别深入到有关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走访有关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调研和收集情况,按照任务分工开展《轮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初稿)部分内容的编制起草工作,同时也结合实际工作进行相关技术指标的试验确认工作。
2008年6月15日,标准编写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标准起草会议。在标准编写工作组成员分别完成了的编制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进行统稿,合并类同内容,删除冗繁内容,在总体上统一规范各部分内容和写法,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初稿)。
2008年7-8月,标准编写工作组各成员按照任务分工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初稿)征求有关基层农机监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讨论修改,提出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具体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传送到发放到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汇总整理,形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草稿)。
2008年9月8-10日,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标准编制小组成员赴河北省进行调研。走访河北省石家庄市农机监理站、保定地区满城县农机监理站、廊坊城区霸州市农机监理站及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了解农机监理机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安全技术检验实际工作情况及检测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标准等情况。
2008年9月18日-20日,标准编写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起草会议,经标准编写工作组成员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草稿)研究讨论,一致认为应精简标准内容,以适应基层农机检验工作需要,并进行了以下修改:一是合并拖拉机唯一性认定和联合收割机唯一性认定;二是合并拖拉机外观检查,并按照农业机械的特点,精简外观检验检查项目和内容;三是简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动态检验项目;四是简化标准使用语言,方便基层检验员阅读使用。通过讨论修改,完成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讨论稿),共分十三部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检验方式、项目、常用设备和工具,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械的基本要求,机械唯一性认定,查询,外观检查,动态检验,设备检验,路试检验,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检验报告的签发和资料的留存等。
2008年10月10日至12日,标准编写工作组在河北召开了第四次起草会议,邀请了河北省农机监理总站杨双锁研究员、河北省正定县农机监理站张宗阳监理员、藁城市农机局马志林监理员、江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应启强工程师参加会议。针对与会人员讨论认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讨论稿)内容过于冗繁,实际操作性不强,基层检验员很难理解标准全部内容,不能完全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且标准内容过多,要求过高等意见。标准编写工作组在特别征求了基层农机监理机构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基础上,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讨论稿)逐条讨论修改,精简了相关检查项目,优化了相关表样,形成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征求意见稿)。
二、标准的制定原则
1、注重科学性,突出规范性。
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公共安全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规范农机安全检验机构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工作行为,才能实现农机安全管理的规范、公正和效能。制定本标准应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国家规定需注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状态进行科学的判定,特别是要利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对影响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因素进行科学的检查、评估和分析判断,优化检测仪器设备合理配置,合理有效设置安全检测项目和指标,规范各类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2、注重可操作性,突出适用性。
制定本标准应注重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的实际情况,拖拉机具有机动车和农业机械的双重特性,其运输特性的安全隐患更加突出,所以安全检测项目和方法应注重低速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项目和指标,而联合收割机则偏重于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的检查和项目指标。另外由于农业机械安全检验工作条件差,基础薄弱,发展滞后,应考虑到拖拉机安全管理的由公安交管委托管理到国家法律授权管理转变过程和历史延续,拖拉机安全检测参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模式的发展变迁等情况,还有长期以来拖拉机没用“眼看、耳听、手摸、脚揣”人工检验的落后手段的现状,应规定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富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检测技术手段的方法,侧重设备检验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拖拉机安全技术项目和方法。要证实联合收割机生产过程运行操作方面的安全技术检验主要依靠人工检查的现实情况,以满足适应联合收割机安全检验实际工作为出发点,侧重观检验和动态检验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三、主要参考依据
本标准主要依据GB16151.1.5.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一、五、十二部分,总结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际安全技术检验的工作经验制定。同时参照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47-2005 《车用 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T3871《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试验方法》、GB6229 《手扶式拖拉机试验方法》及GB6376-1995《拖拉机噪声限值》等标准。
四、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1、关于标准的总体构成
本标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检验方式、项目、常用设备和工具,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械的基本要求,机械唯一性认定,查询,外观检查,动态检验,设备检验,路试检验,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检验报告的签发和资料的留存等十三部分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等七个附录组成。
2、关于标准名称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的名称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项目和方法》。本标准涉及的对象为在我国境内新注册登记和正在使用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根据1615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确定适用范围,拖拉机应包括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后经征求基层农机监理机构意见和组织相关专家讨论,一致认为应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情况,虽然有些地方法规规定农机部门对履带拖拉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管理,但履带拖拉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由于国家法规没有纳入注册登记范围,法规没有规定履带拖拉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行政许可,况且实际工作中全国绝大部分省份也没有开展履带拖拉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建议本标准只涉及国家规定需要注册登记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履带拖拉机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3、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GB16151是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管理最基础的技术标准,是农业机械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标准已经修订并发布,于2009年1月1日实施,为确保该标准能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项目和方法》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GB16151.1.5.12-2008的衔接与匹配问题,在设置检测项目和判定方法和技术要求等主要按照该标准执行。设备检验中,排气烟度值的测量方法参照了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驾驶员耳旁噪声的测量方法参照了GB/T3871.1-3871.12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试验方法和GB6229手扶拖拉机试验方法,其测量结果评定参照了GB6376-1995拖拉机噪声限值,均列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其他农业机械安全方面的标准作为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的重要参考资料,确保了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标准的一致性要求。
4、关于“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均引用了GB16151的术语和定义,另外增加了“注册登记检验”、“在用机械检验”、“机械唯一性认定”和“动态检验”四个定义,因“查询”、“外观检查”、“设备检验”等概念字面意思清楚,在正文里也有相关表述,不再单独进行定义。
5、关于“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械的基本要求”
联合收割机与拖拉机不同,不进行设备检验,只进行外观检查、动态检验和路试检验,因此拖拉机检验流程与联合收割机检验流程分开表述。检验过程中,机械唯一性认定不合格的,整改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再进行查询等项目;查询不通过的,整改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不再进行外观检查等项目;外观检查或动态检验否定项不合格的,或者建议维护项不合格5超过8项的,如可以进行设备检验则在进行完全部检验项目后,告知机主,统一进行维修维护;如不能进行设备检验则调整、整改或修理后再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复检。
在对送检机械的基本要求中,除常规要求外,根据《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文件,特别要求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关于“机械唯一性认定”
为明确农业机械安全检验机构与农机监理站职责分工,在机械唯一性认定项目中删减了注册登记相关项目,并简化了认定结果的处置。因注册登记唯一性认定与在用机械唯一性认定相差不大,进行了合并与简化。
7、关于“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规定了目视可以检查的与农业机械安全密切相关的检查项目,没有规定部分功能性项目以及与农业机械安全关系不大的检查项目。
8、关于“动态检验”
动态检验是在机械运转情况下的定性检验,由于联合收割机的灯具设置在生产环节控制,性能指标应在出厂前把关,由于联合收割机照明灯具因部分机型安装较高,用机动车常用的前照灯检测仪无法进行检测,GB16151也未对其近光照射位置要求,所以只在动态检验中检验照明灯具是否能正常发光;由于16151.1-2008对拖拉机转向盘自由转动量和操纵力等参数的测定进行了行驶过程的检测要求,但因拖拉机部分机型无顶棚,传统测量仪器无固定位置,新型测量仪器利用重力铅锤作为标定点,但因方向盘于水平面有一定角度,自由转动量测量误差较大,转向盘操纵力测量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人力物力,且测量时间长,在春检、秋检时严重影响检验效率,因此在动态检验中规定了定性的判断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态检验时转向明显沉重判为不合格项时,如对检测结果有疑义,以使用仪器设备进行路试检验作为最终判定方法。
9、关于“制动性能检验设备的选择”
目前,测量拖拉机制动检测台主要有三种:反力滚筒式制动检验台、平板式制动检验台、搓板式制动检验台,本标准推荐使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和平板式制动检验台,目前可使用搓板式制动检验台测量拖拉机制动性能,但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原因如下:搓板式制动检验台才采用被动检测方式检测,即拖拉机在被测轮留在制动检测搓板测试区,制动踏板踩到底,通过搓板测试区移动来模拟制动状态。这种测量方式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是以摩擦力来代替最大制动力,其测量结果与搓板测试区和被测轮之间最大静摩擦力存在相关性,且为静态制动力,制动力也不是制动过程中最大值,不能检测出制动过程中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的左右轮制动力最大差值,以左右轮最大制动力差值代替,不能真实反映制动全过程中的制动性能。而反力滚筒式制动检验台、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却能够满足GB16151规定的台式制动性能试验要求,检测出制动力全过程中的制动力变化情况和最大制动力。
10、关于“噪声检验”
16151.1-2008对拖拉机环境噪声和驾驶员耳旁噪声都进行了要求,因拖拉机环境噪声测量对环境要求较高,在普通环境中测量误差较大,且即使测量不合格也很难消减,因此本标准不做要求。由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驾驶员耳旁噪声的指标主要受机械本身发动机及整机的固有噪声制约,但驾驶员耳旁噪声对长时间驾驶操作的安全又产生影响,将驾驶员耳旁噪声项目的检测设置为建议维护项,测量方法按照标准GB/T3871.8和GB/T6229,测量结果参照GB6376规定。
11、关于路试检验“行车制动”
路试检验“行车制动”,只针对无法进行设备检验或设备检验结果有质疑的拖拉机,作为拖拉机的行车制动性能的最终判定方法和仲裁方法,如对设备检验有质疑,以路试为准。对联合收割机,路试检验“行车制动”
作为判定其制动性能的重要依据,在每次检验中必须进行。
12、关于“驻车制动”
驻车制动需在测试地修建(或搭建)驻车检验坡道上进行,其要求为一面坡度为20%,另一面为25%,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平台,由于在县乡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驻车检验坡道,需要一定的场地和基本建设投入,目前各地农机安全检验的条件有待进一步完善,考虑到驻车制动影响机械的安全使用,同时为推进农机安全检验的条件建设,如果条件允许,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驻车制动检验,则应作为否决项进行判定。
13、关于“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
检验结果的判定主要参照16151-2008,每项判定有“否决项”、“建议维护项”和“注册登记时为否决项”三种,“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指该项目在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械检验时均要进行,但仅在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在用机械检验时则为建议维护项。
最终检验报告也分为三种:“合格”、“合格(建议维护)”、“不合格”。在检验过程中所有项目和参数共计50项,建议维护项有24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设定在建议维护项不合格超过8项时为最后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该值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农业机械作业环境差,保养投入少,对公共安全影响较小等因素。
14、关于“附录”
标准的附录共有7个,其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附录A、附录B和附录D列明了各个检验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和判定方法;附录E是检验员记录人工检验各项目检验结果的记录单,作为存档资料,不向机主提供;附录F和附录G为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的最终报告,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只留存副本,正本提供给机主。因联合收割机不进行设备检验,特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分开填写。
五、主要参考资料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学习借鉴和参考了农业拖拉机、林业拖拉机、以及机动车相关安全标志、技术方法、技术条件、制造和安全要求等现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871.1-3871.12《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试验方法》
GB/T4330-2003《农用挂车》
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6229《手扶拖拉机试验方法》
GB6376-1995《拖拉机噪声限值》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0396-200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6151.1.5.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8320-2001《农用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
GB18447.1《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安全要求》
GB18447.2-2001《手扶拖拉机安全要求》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JB/T8657-1997《手扶变型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
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采用或引用了有关国家强制标准的条款或规定,与GB16151.1.5.12-2008相互衔接一致,采用了GB16151.1.5.12-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内容和条款,并进一步细化了技术要求。本标准规定的内容与现有的有关拖拉机的国家标准全部保持一致,同时与现行拖拉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持了政策上的高度一致。
六、本标准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随着农业机械化的不断发展及政府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加强,农业机械和安全检验设备科技含量稳步提高,本标准在制订过程中邀请了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和安全检验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参加讨论,充分采纳他们的意见,并本着与国外技术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协调的原则,对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参数等主要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力求数据可信、科学合理、可操作性更强,使其既能保证拖拉机的安全运行,体现先进的技术水平,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对于同类安全技术标准本标准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
时间:2015-04-23 18:58:1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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