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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通知(2013年)
晋民发[2013]13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要求,努力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目标,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山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安排部署,从2013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4元;此次提标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补助,其余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4:3:3的比例分级负担,省以上提标资金随2013年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一并下达。
  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重要意义,不折不扣地抓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低保对象,要足额提高其补助水平,并及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位;对提高保障标准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差额补助的原则及时审核审批并合理确定补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要切实强化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和提标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负担、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筹措并拨付提标资金,确保提标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低保标准科学制定和调整机制,让改革发展成果及时惠及所有困难群众。
  各市务于4月30日前将本次提标情况、资金落实情况、各县(市、区)制定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3年2月28日
 
时间:2015-04-17 16:06:45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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