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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农业机械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物质基础。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有效利用农机资源、提高农机化水平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农业机械化进入了依法促进、快速发展的新时期,特别是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突破,以农机大户为主体的各类新型农机合作服务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加快了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农机化科学发展,提高农机社会化服务水平,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围绕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以培植新型服务组织,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为动力,开展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逐步建立以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组织为龙头,农机专业户为主体,农机中介服务组织为纽带,农机销售维修、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组织为支撑,政府支持为保障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机服务信息化、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规模化、产业化,提升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质量和效益,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是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主体,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建设思路,由农民自愿组建,自主经营、管理,实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各级农机部门要把工作重心放在为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营造和谐发展环境上来,切实履行好指导、扶持、规范、服务的职责,引导农机化服务组织守法、规范、诚信经营,持续发展。
  (二)坚持效益为中心的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在自愿、互利、平等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利益联结方式,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积极组织开展跨区作业,在服务中求效益,求发展。
  (三)坚持因地制宜和科学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按照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的需要以及农机户的需求,在农机经营户相对集中的区域,合理规划建设一批农机化服务网点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建设中充分考虑和尊重机手的意愿,选择适合的发展和经营模式,构建农机社会化服务网络。
  三、主要目标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见》,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机化发展需要,在全市范围内,扶持发展一批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社),培育一批农机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规范一批集农机销售维修、信息服务、技术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名牌企业,形成农机服务网络化、农机经营市场化、农机服务规模化的格局,构建一个区域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经营机制灵活、经营效益显著的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网络。
  (一)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机大户
  在已发展农机大户170个的基础上,每年新培育20个农机大户。到2015年,农机大户力争达到300个。农机大户的固定资产在15万元以上,拥有两台以上大中型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农机具配套比在1:3以上,年户均农机田间作业面积在2500亩以上。
  (二)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社)
  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社)在已发展11个的基础上,到2015年,在我市粮食主产区和机械化作业水平高,农业机械相对集中的区域,每个乡镇至少建设一个规范化的农机合作组织(社),逐步实现农机合作组织(社)“一乡一社”的发展目标。农机合作组织(社)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配套建设有农机大院,具备作业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等五项功能,积极承担农机工程项目建设,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积极完善农机维修网点
  对现有农机维修网点逐步进行规范化建设,使其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要建立健全维修台帐,公开服务承诺,不断提升维修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农机化发展的基础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创新发展模式,加大支持力度,强化指导服务。要围绕农民需求和农机社会化服务热点、难点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扶持发展措施,推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扶持政策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扶持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优惠政策,要把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协调争取对农机化服务组织提供优惠的信贷政策,逐步探索建立农机保险、事故救助、报废更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办法,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机具库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加强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基层组织机构,各乡镇没有专职农机管理员的要尽快配齐,同时要充实村级农机管理队伍,每村确定1名农机联络人员,乡村两级农机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积极配合农机部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农机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负责对本乡(镇)、村的农机安全生产、经销维修网点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做好农机统计工作,反映本地在落实各项农机补贴政策、市场执法、便民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规范服务运作行为和方式。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机作业质量标准、机具维修质量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市场行为,保障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各级农机部门在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要加强调研、总结经验、优化模式、创新机制,选树一批经营效益好、服务信誉高、社会效益突出的典型进行广泛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康快速发展。
 
主题词:农机      服务体系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28日印发
时间:2015-04-13 17:35:19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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