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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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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机局文件 晋财农[2006]15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县(市)财政局、农机局: 为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 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机补贴资金”)。为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农业机械购置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三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共同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机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农机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省农机局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全省补贴机具目录、确定定点供应厂商、采购方式和兑现补贴资金等。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确定本市补贴机具补充目录,组织所属县(市、区)补贴资金等。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承担宣传补贴政策,组织农民申请、审核、登记、公示,农民统一采购、建立补贴档案、进行后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制定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优先享受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资金额度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和省科技人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农机作业服务组织等。
策六条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且单台机具补贴额度不超过3万元,一个农户或—个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即1台主机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由省农机局认定并公示的引进开发试验示范的新机具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比例一般不超过机具价格的50%。
第七条 补贴机具种类: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是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推荐的农业机械产品。重点补贴:
(一)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经济作物及农副产品初加工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五)牧草种植、收获、加工处理机械;
(六)重点示范推广的新机具。
第三章 补贴方案的申报与批复
第八条 按照中央和省两级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全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制定并下达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和要求等。
第九条 市农机局、财政部门根据省农机局、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申报实施县名单、资金配置、补贴机具种类、型号、数量、工作进度和安排等,由市级财政部门、农机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农机局。
第十条 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批复。市级农机、财政部门根据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批复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已批复各市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农机补贴资金。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结算申请,及时拨付农机补贴资金。
第四章 农机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补贴姐具须根据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货方,形成年度补贴机具目录。
第十三条 确定补贴机具种类目录。每年年初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要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并公布补贴机具目录。补贴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列入《山西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具。
第十四条 县级农机部门将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和相关要求等,通过媒体或乡村张榜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五条 确定机具供应厂商。本着方便农民购买、降低采购成本、减少采购环节、便于售后服务的原则。由省农机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在全省各地确定一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信誉度高、能提供优质售后服务的机具供应厂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与中标厂商签订包括机具最高限价、供货地点、供货时间、质量要求、 “三包”售后服务等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十六条 确定补贴名单。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持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见附件一)。县级农机部门根据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县财政部门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对确定后的购机者名单和数量要进行张榜公示。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与拟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见附件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报省、市农机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见附件三)。公示的时间为一周,公示内容为拟补贴对象、补贴机型、数量、价格、补贴金额等有关内容。购机者与农机部门签订的购机补贴协议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兑现补贴资金。按照快捷、便民、低成本采购的要求,补贴资金的兑现有两种方式。具体采用那种方式,按照当年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一是集中采购、差价购机。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持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业机具购置补贴协议》的本地农民,到机具定点供应厂商,交扣除补贴款后的差价购机,供货方出具正式发票。农机主管部门将《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和供货方发票存根汇总后,提出结算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对销售环节有关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直接向供货方支付农机补贴款。二是报账制。对机型分散、数量较小不便于集中采购的机具,经县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可由购机户持《农业机械购置申请表》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到定点机具供应厂商以机具全部价款自行采购,将正式发票交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统一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向购机户支付补贴资金。对当年在上级补贴资金未下达之前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户到定点供应商购买的农机具,经上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报账制形式兑现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应在当年补贴到农民手中,确因资金到位时间等原因,当年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购机补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机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安排必要组织管理和示范推广经费。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协议、定点供应企业、购机发票复印件及机具编号等(式样见附件四)。省、市农机部门要建立‘‘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档案信息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机部门要鼓励农民购置配套机具,提高配套比例,提高粮食、经济作物及其副产品的机械化生产能力;鼓励使用补贴机具开展社会化服务,进行农机技术和组织制度创新,提高机具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对农机补贴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指定专人管理,资产变动时,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属于非国有资产的,要按照资产去向登记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严重偏离项目实施计划,超范围、超标准补贴、虚报冒领、套取农机补贴资金的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项目单位二年以上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中标的机具供应厂商,如果出现抬高价格或变相抬高价格、销售残次农机具、开具虚假发票、不履行售后“三包”服务的,取消其供货资格,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农机补贴凭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农机补贴资金。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贴资金,或享受补贴资金后不认真履行承诺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追回资金,且今后五年内该补贴对象不得享受农机补贴资金。触犯法律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
第二十八条 市级农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0月底前,分别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等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省农业机械更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晋农机计字[2004]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申请表
2、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协议书
附件1
注:1、购机者申请购买一种机具填写一套申请表。 2、此表一式四份,省、市、县农机局和购机者各存一份。 附件2
协议编号: 机具编号: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协议书
甲方(县农机管理部门):
乙方(购机者):
为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做好购机工作 ,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根据《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愿购买申请表所填机具,并及时全额交付差价款。
二、乙方要在协议审批 30 天内到 去购买所选机具。
三、甲方责任
1、落实农机补贴资金;
2、认真审核购机申请表,确定购机者;
3、按照有关规定,为乙方所购拖拉机等农机办理证照手续;
4、协调供货,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乙方责任
1、按协议规定时间及时缴款购机。如放弃购机,应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内通知甲方,并交回本协议。逾期没有购机又没有通知甲方,视为自动放弃购机权利。
2、协助甲方做好机具的核对、登记造册工作。购置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机具。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由甲方统一到省或市农机局报批。批复后,省或市农机局留一份,甲方留一份,乙方留二份(购机时提交定点企业一份)。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定盖章后生效。
甲方(县农机主管部门): 乙方(购机者):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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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4-13 01:42:44 点击数: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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