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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盗窃案 |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广富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小胖,男,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某村。因盗窃于1995年10月15日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羁押于某看守所。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小胖从1994年6月至1995年10月共盗窃作案九次,盗窃价值4901元,其行为构成惯窃罪。
二、办案过程
1996年6月25日,二审人民法院对小胖盗窃罪进行了公开审理。
针对起诉书、庭审情况,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是:被告人小胖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作案为五次且赃物已追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胖犯惯窃罪的罪名不准确。
三、办案体会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研究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查阅了本案有关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调查访问了有关人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又参加了法庭审理,我们认为小胖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作案为五次且赃物已追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胖犯惯窃罪的罪名不准确。本着贯彻对青少年教育、挽救的方针,应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小胖盗窃案,经过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小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原判定性准确,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2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被告人小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时间:2008-03-28 17:35:4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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