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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游局、财政厅、审计厅、工商局关于规范和支持旅行社和星级饭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
2014年12月4日
各市旅游局、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3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旅行社、星级饭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星级饭店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定为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会务、展览、差旅等公务活动提供住宿、餐饮、会务、交通等相关服务,平等参与公务购买服务的投标、议标并享有和其他企业、机构、社会团体同等权利。
二、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依照市场公平原则,可以购买旅行社、星级饭店提供的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服务。
三、旅行社为出境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出境组团资质。旅游星级饭店为公务活动提供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定点接待的有关要求。
四、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购买旅行社、星级饭店服务,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反腐倡廉、厉行节约意见,不得含有法律、规章规定之外的项目。
五、旅行社、星级饭店参与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权利义务。
六、旅行社、星级饭店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不得提供与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无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七、旅行社、星级饭店承办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根据服务内容依法出具发票。旅行社、星级饭店提供的发票可以在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入账。
八、旅行社、星级饭店承接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应将参与购买服务合同、供应商提供的发票、业务往来确认件、服务意见反馈表等资料建档。
九、各级旅游、财政、审计、工商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加强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承接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格按规定处理。
十、旅行社、星级饭店应积极配合旅游、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对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
时间:2014-12-06 16:39: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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